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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9-05-29 来源:网络整理 浏览量:
  • 株洲网讯(株洲日报记者 马文章) 食品安全是经营者的良心底线,但总有人却置若罔闻。近日,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,被告人袁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食品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罚金两万元。

    从2016年至今年2月期间,袁某在石峰区开了一间性保健店,原本是销售计生用品,但袁某为了追求高额利润,在未取得性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在其经营的性保健店内,销售由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性保健食品。

    今年2月份,消费者刘某在食用该类保健食品后身体不适报警。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尚未出售的“伟哥1+1”“蚁力神”等5种性保健食品。经市食药检所检验,上述性保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。

    经审查,被告人袁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,非法获利200余元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2万元,出狱后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,并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。

    承办法官表示,被告人袁某自认为销售数量及所获利益较少,对社会危害不大,一直抱有侥幸心理进行违法行为。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只要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无论量的多少,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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