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食药监总局:未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食品应

发布日期:2019-06-04 来源:网络整理 浏览量:
  •    日期:2018-02-15     来源:中国经济网    浏览:350    

     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4日发布《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》,指出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,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“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”的字样。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,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,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自2021年1月1月起,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有关规定查处。

     

      公告原文:

     

     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,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   

      一、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,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“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”的字样。

     

      二、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,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,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。至2020年底前,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。

     

      三、自2021年1月1月起,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有关规定查处。

     

      四、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,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。

     

      五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   

  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 

    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

     

      2018年2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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